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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北市 106 年身心障礙市民運動會 - 地板滾球
賽事
臺北市 106 年身心障礙市民運動會 - 地板滾球

【競賽日期】106 年 11 月 5 日(星期日)

【競賽地點】臺北市立啟智學校(臺北市忠誠路二段 207 巷 3 號)舉行

【競賽項目與參賽類別】肢體障礙(各組競賽不分男女)

(一)BC1 個人賽

選手級數依國際地板滾球運動聯盟(BISFed)分級規定為 CP1 或 CP2(L)者,比賽時 可由一名助理員陪伴協助參賽。

(二)BC2 個人賽

選手級數依 BISFed 分級規定為 CP2(U)者,比賽時不可有助理員陪伴協助參賽。

(三)BC3 個人賽

選手級數依 BISFed 分級規定為 CP1,四肢嚴重受限的腦性麻痺者或非腦傷所引起的行動不便者,無法自己有效的推動輪椅,需要助理員協助推動輪椅或乘坐電動輪椅。選手沒有穩定的握放能力,但手臂仍具有擺動能力,只是擺動範圍太小以致無法將球推進球框內,每位選手可以有一名助理員陪伴協助參賽,助理員可以停留在投擲區塊內,但必須保持背 對球場且不能目睹球賽的過程。

※選手所需之輔具由選手自備,不得要求大會提供。

(四)BC4 個人賽

選手級數依 BISFed 分級規定為非腦傷或因退化性腦傷引起的肢體障礙者,移動能力嚴 重受限,四肢活動受限並且軀體控制不良者,比賽時不可有助理員陪同參賽,但BC4腳踢選手可以有一位助理員協助。

【參加辦法】

(一)戶籍規定:須符合競賽規程總則第六條相關規定。

(二)年齡規定:參賽選手須 15 足歲以上(民國 91 年 11 月 4 日【含】以前出生)。

(三)身體狀況:應經醫院檢查,認定可參加劇烈運動競賽者,證明書自行留存備查,並於報名表申請人簽署處親自簽名。

(四)報名註冊:依據競賽規程總則第八條規定辦理。

(五)參賽規定:選手或團隊凡經註冊者務須出場與賽,無故棄權除取消參賽資格外,另依競賽規程總則第十六條第八項規定辦理。

【比賽辦法】

(一)比賽規則:採中華民國殘障體育運動總會(以下簡稱體總)審定採行之最新地板滾球規則。 如解釋有爭議,以 BISFed 公告之最新英文版規則為準。規則中如有未盡事宜, 則以審判委員會議之決為最終。

(二)比賽制度:

1.依據規則規定辦理。

2.參賽選手須於該場次比賽前 15 分鐘至檢錄處檢錄。

(三)地板滾球比賽用球自備者及選手所需之輔具,依競賽規程總則第十三條第四項規定辦理。

【器材設備】

(一)所有競賽場地器材與設備,均須符合殘障體總審訂採行之最新板滾球規則定。

(二)各參賽選手須別(或貼)本賽會發給之號碼布。

【預定賽程】實際賽程以大會秩序冊公佈時間為主

 

更多資訊及相關資料下載,請至臺北市106年身心障礙市民運動會活動網站(http://sport2017.tms.gov.tw/